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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拘禁欠债人,讨债者还会有法律责任啊?

2018-01-16 河北高院

俗话说,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,但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索取债务,就触犯了刑律。

 

李某与贾某共同经营一家公司,由于经营不善,公司倒闭。按照双方的约定,剩下的债务应由贾某承担。贾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,李某便介绍贾某借其姐李某某的钱款,拿到钱款后,贾某却消失了。本是生意上的合伙人,贾某这样做,让曾经的合伙人李某很是窝火。考虑到贾某正缺钱,李某通过办贷款的人员寻找贾某的踪迹,在得知贾某的大概位置后,李某让其外甥以办贷款的名义通过聊天软件加为好友,从而获取信息找到了贾某。

 

2016年7月20日14时30分,李某、胡某、王某等人来到贾某所在的小区,在交谈中贾某表示,自己知道欠着钱逃跑不对,但自己也没钱。一番交谈后,双方闹得很不愉快,李某便强行将贾某带走,准备换个地方说。在此过程中,李某、胡某等人对贾某实施了殴打。2016年7月21日12时,李某等三人带着贾某外出吃饭,贾某乘其不备逃了出来。随后,贾某朋友帮其报警,李某等三人被抓获归案。

 

经鉴定,贾某身上多处受伤,伤情属于轻微伤。案发后,李某、胡某、王某与贾某达成赔偿协议,贾某也对三人表示谅解。

 

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、胡某、王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并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被告人李某、胡某、王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,案发后,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,并取得了谅解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;被告人李某、胡某、王某均自愿认罪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;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;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
  法官提醒  

本案中,李某等人因为不懂法,采取了非法手段追讨合法债务,最终构成了刑事犯罪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一定要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来源:河北法制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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